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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237
为房屋装修问题,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押金,
装修完毕后,
物业公司却声称未到一定期限不予返还。
近日,
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基本案情
张女士是烟台市福山区某小区的业主,在2014年购房时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缴纳等事宜。
同时,还另行签署了《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明确约定:“装修押金2000元/户,装修后无违反装修规定如数返还。管理处保留权利要求所有业主/住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即使该工程在管理处批准下已完成”,该物业管理公司向张女士发放了《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装修规定》)一份。
协议签署后,张女士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2000元,物业公司给张女士出具了收据。一年后,张女士房屋装修完毕正式入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装修押金,物业管理公司却称因未过两个取暖期不予退还,张女士遂诉至福山法院。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张女士需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后如无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物业公司需将装修押金如数返还。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有权向原告张女士收取装修押金,张女士亦按约将装修押金2000元交付。现房屋装修完毕,若物业公司拒绝返还押金,应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否则理应依约返还装修押金。由于装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故对于张女士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的装修押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装修人或者装置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服务费用、装修的禁止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已经签署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发生装修规定中所禁止的行为,物业公司没有理由扣留或拒绝返还业主的装修保证金。
当然,作为小区业主,在装修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装修管理的规定,避免房屋装修影响到楼宇设施、结构或外观,这既是作为小区业主的应尽义务,也是对自身居住安全的最大保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承办法官:陈春生
法官助理:隋佳欣
案例编写人:隋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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